宁德废水处理(宁德污水项目招标)

产品中心 admin 2024-01-08 05:22 23 0

【典型案例1】

莆田用电监控数据平台助力环保执法 精准查处挥发性有机物超标排放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4月30日宁德废水处理,莆田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通过企业用电监控数据进行日常非现场巡查,发现新度镇某鞋业公司用电监控数据异常。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非现场执法工作实施指南(试行)》宁德废水处理的规定,平台对经研判涉嫌环境违法的行为,启动巡查转执法,向所属三级网格的执法人员发出现场核查的指令。经查,该公司1号楼生产车间内共有两条鞋业生产线,其中一条在产的生产线虽安装宁德废水处理了有机废气处理设施,但设施未开启使用。

二、处理情况

该公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莆田市生态环境局依据该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处罚。

三、案件启示

莆田市掌握辖区重点排污单位电力运行情况,构建企业环保设施运行状态分析模型,实现对污染防治设施异常预警研判。本案中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运用“大数据+网上巡查”的非现场执法监管模式,精准发现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立案查处,不仅降低执法成本,还有效解决以往执法检查全面铺开检查、执法人员不足的问题,有效震慑违法,倒逼企业自觉守法,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提升。

莆田市执法人员调阅用电监控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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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监控平台情况

生产线正常生产,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

【典型案例2】

厦门通过大气在线监测异常数据 查处某公司违反自动监测设备管理规定案

一、案情简介

厦门某公司自2019年起被列入厦门市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已按要求安装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控系统。2021年8月3日,厦门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预警,调配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正在生产,污染源自动监控站房内除空调外已全部断电,站房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含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环保数采仪、网络通信设备)均未开机运行。该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二、处理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之规定,厦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据该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之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将在线监测数据作为发现环境违法问题的“千里眼、顺风耳”,通过开展在线监测数据日常非现场巡查,分析研判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异常线索,精准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发现某工业有限公司在线数据异常

执法人员对厦门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

该公司在线数据恢复正常

【典型案例3】

宁德福鼎开展测管联动查处某纸业公司 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6月8日,省“清水蓝天”专项行动驻宁德督导组调阅福鼎某纸业公司自动监测数据时发现异常。检查组遂联合属地执法、监测人员赶赴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环保工人为对煤灰池存积废水进行监测,未经许可,擅自断开污水处理站COD在线监测仪器,并违规将在线监测仪器采样头放入其自行采样的煤灰水矿泉水瓶中进行采样监测。监测人员对两矿泉水瓶装液体封存送检,并采集公司废水排污口和煤灰池内的废水送检。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公司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排污口水样COD浓度为360mg/L、氨氮浓度为10.5mg/L、总氮浓度为11.4mg/L均能达标,而其违规放置的两瓶煤灰水COD浓度分别为:628mg/L和512mg/L,高于排污口排放废水指标。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排放废水虽能达标,但其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擅自将水样采集管断开连接到其宁德废水处理他水样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之规定,宁德市生态环境局依据该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处以2.15万元罚款。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宁德福鼎运用在线监测非现场巡查等现代感知手段,扩大环境违法问题发现渠道;充分发挥测管联动执法高效性,及时组织好执法监测,第一时间固定现场证据,做实完善证据链,为后续案情定性提供证据支撑。

在线水样采集管插入装有灰黑色液体矿泉水瓶中

【典型案例4】

漳州芗城借助无人机高空排查迅速查处 某企业私设暗管违法排污查封行政拘留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0日,漳州市芗城生态环境局接网格员报告,石亭镇仙景溪部分河段出现白色异常废水,立即派出执法人员排查。因该河段位于城乡结合部,水路较为复杂,陆域地段还有很多的断头路和暗涵,排查难度很大,最终依靠无人机提供的实时高空画面,成功锁定漳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查,该公司主要从事水性涂料的生产,生产过程中清洗设备、器具等环节产生废水,部分生产废水未按要求收集处理,通过私设的PVC收集管直接排入雨水井,最终进入外环境。漳州市芗城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该公司雨水井内排放的废水进行了采样分析,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0900mg/L,悬浮物浓度为1060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浓度限值的100倍和15倍。

二、处理情况

该公司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漳州市芗城生态环境局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对该公司造成水污染物非法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进行裁量,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2.24万元,并将当事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三、案件启示

漳州市芗城生态环境局主动适应新形势,克服人员少任务重的困难,积极拓展执法手段,一方面依托网格员及时发现上报异常情况,另一方面依托无人机高空监控等技术手段及时排查,延伸监管触角,拓展排查视野,将人防、物防、技防相融合,构建信息化、立体化、精准化的执法监管体系。

芗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

对水性涂料企业进行现场采样照片

对水性涂料企业进行现场查封照片

【典型案例5】

福州罗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私设暗管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6月9日,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福建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喷涂车间铝板前处理中和池内废水可通过软管连接水泵排入雨水井。因现场检查时软管未排水,执法人员采集了雨水井内残留液监测。6月9日傍晚,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突击检查,此前发现的软管已拆除,但喷涂车间内新设了1根软管正在将铝板前处理中和池内废水排入雨水井,最终流入与该雨水井连通的雨水沟。监测结果显示,中和池水样pH值为3.53、六价铬浓度为1.25mg/L,雨水井内软管排出水样pH值为3.81、六价铬浓度为1.09mg/L。因该公司环评审批要求使用不含铬的表面处理剂,为进一步固定证据,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辅料三款除油剂(HY-204、HY-305、HY-436)和铝皮膜剂(HY-435)进行取样检测,测得六价铬浓度分别为0.67mg/L、2.15 mg/L、0.04 mg/L和5.23 mg/L,最终找出企业排放的六价铬来源,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符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办理环境违法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中关于“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的认定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局予以立案调查,对部分设施进行查封,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的规定,将该公司私设暗管排放含六价铬废水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移交公安机关侦办,目前公安机关已受案。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执法人员针对该公司有偷排行为的情况,不打招呼杀个回马枪,现场查获违法排污行为,并通过测管联动及时锁定证据,为该案件的顺利办理及移送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因该公司环评审批要求使用不含铬的表面处理剂,执法人员进一步溯源该公司使用的原辅料,最终查实企业排放的六价铬来源 。

喷涂车间设置软管将铝板前处理中和池内废水排入雨水井

编辑:福建生态环境微信工作小组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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