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超采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分布)

产品中心 admin 2024-04-26 16:22 7 0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条例

(2023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章 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第六十一条自治区实施全面节约战略地下水超采地区,推进资源总量管理、科学配置、全面节约、循环利用地下水超采地区,提高能源、水、粮食、土地、矿产、原材料等资源利用效率地下水超采地区,加快资源利用方式地下水超采地区的根本转变地下水超采地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第六十二条自治区实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科学划定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城镇空间、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引导各类建设项目节约集约使用土地。

第六十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建立精细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红线主体责任,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和激励约束机制,对生态保护红线依法实行严格保护,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的生态空间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第六十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合理规划城镇功能布局,严格城镇开发边界管控,强化对城镇建设发展的刚性约束作用,减少对自然生态的干扰和损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庄规划管理,加强农村土地资源综合整治,加大占补平衡和增减挂钩项目建设力度,积极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空心村”土地。

第六十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调整优化现有城镇用地内部结构,控制生产用地,保障生活用地,提高生态用地的比例,优化农林牧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开展开发区闲置土地、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和自然灾害毁损土地的整治,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

第六十六条自治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水资源开发利用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实施深度节水控水行动,推进水权改革和水价综合改革。

水资源管理应当坚持以水定绿、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以降水耗为导向,优化水资源配置,发展节水产业,加快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

第六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制定、调整城镇供水价格,实行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促进和引导全社会节约用水。

第六十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自治区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方案,有力有序开展地下水超采(超载)区域综合治理。

第六十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广场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滞和净化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涵养城市地表和地下水资源,提高城市防洪、排涝、减灾能力,提升城市生态系统功能。

第七十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和完善节能管理制度,推动由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实施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绿色化改造,推进重点行业单位产品单耗达到国家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或者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不断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

第七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开发利用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和生物能等可再生清洁能源,推动构建以清洁低碳能源为主体的能源供应体系。

扎兰屯市委宣传部、扎兰屯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扎兰屯市司法局 宣

编辑:范婷婷

一审:韩 冷

二审:茹月琳

三审:杜 强

来源:扎兰屯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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