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工作)

公司简介 admin 2024-05-11 10:22 92 0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六条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地下水超采区划定,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地下水超采区划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在。

2、第二十三条 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地下水资源一在地下水超采地区,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依法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二在城市供水管网到达的范围,限期关闭。

3、如果开采量长期大于补给量即超量开采,地下水漏斗就会逐渐发展扩大2000年以来全区地下水位动态变化总体呈下降趋势,2000年末平原区浅层地下水超采区有5处,超采总面积为6280km2,其中烟台1349km2,以潍坊淄博东营地区面积最大,达4289。

4、难以更新的地下水,是指与大气降水和地表水体没有密切水力联系第六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含义是地下水超采区,是指地下水实际开采量超过可开采量,引起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引发生态损害和地质灾害的区域难以更新的地下水。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

6、对其中的严重超采地区,应当划定地下水限制开采区或者禁止开采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第二十条 在地下水超采区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并规划建设替代水源,采取科学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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