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超载区(地下水超载区 取水许可证延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水法规定地下水超载区,国务院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并公布地下水超采区在黄河流域地下水超载区,由国家和有关省市政府负责组织划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水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并公布。
是根据国务院公布地下水超载区的地下水管理条例地下水超载区,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地下水超载区,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定地方标准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面以下岩石空隙中的水,狭义上是指地下水面以下饱和含水层中的水。
在地下水超采的情况下,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在地下水严重超采的地方,经省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批准。
地下水取水工程,是指地下水取水井及其配套设施,包括水井集水廊道集水池渗渠注水井以及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取水井和回灌井等地下水超采区,是指地下水实际开采量超过可开采量,引起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
地下水超采区,是指地下水实际开采量超过可开采量,引起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引发生态损害和地质灾害的区域难以更新的地下水,是指与大气降水和地表水体没有密切水力联系,无法补给或者补给非常缓慢的地下水地下水管理条例。
据国家节水行动方案,以华北地区为重点,加快推进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目前,我国人多水少,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全国正常年份缺水量达500亿立方米,水安全已全面亮起红灯全社会节水意识不强用水粗放浪费严重,水资源。